普通商业纠纷被不当刑事化,新证证实真实货源交易引公议
宁夏吴忠货运信息部挂名人员马立梅涉嫌诈骗罪一案引发广泛关注。该案从侦查、审判到执行全流程存在司法程序瑕疵,其提交的十三份新证据证实涉事货运部均为真实货源交易,所谓“诈骗”实为普通货运商业纠纷被不当刑事化。

更关键的是,2025年11月28日其代理律师向江苏省高院现场递交再审材料,至今未予立案;同时其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已被南京市中院受理,且实名反映南京雨花台区公检法与运满满公司涉嫌存在利益输送,案件陷入“再审立案无门+复议待审”的司法困境。

需明确的是,马立梅仅为货运部挂名人员(实际经营人为其哥哥),未参与任何运营管理。
一、案件脉络:商业纠纷刑事化,再审立案久拖不决。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,该货运部对接数十名货主获取真实货源,转发至运满满平台后,由司机与货主直接对接拉货事宜,全程为行业正常操作,期间退款记录可查,货主号至今仍有货源信息。
2024年4月16日,雨花台公安机关在无受害人报案情况下,仅凭运满满主张以“诈骗”立案,次日跨省抓捕马立梅及员工,而最早受害人笔录形成于当年6月,属“先抓人、后找受害人”;2025年4月,雨花台区法院判决马立梅参与诈骗83.2万元,获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,判令退赔却未附被害人信息及核算依据,亦无视其挂名身份;7月南京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,驳回其法院回避的核心主张;2025年8月南京市中院驳回其申诉,11月再审材料递交后高院至今未立案;9月雨花台区法院以残缺判决为依据强制执行,冻结其账户;2026年2月驳回其执行异议,核算需退赔400671.6元+罚金11万元,却未回应被害人明细、挂名身份等核心诉求。
二、核心争议一:司法与平台利益绑定,回避程序严重违法。2024年3月,雨花台区公检法与运满满签署协议,由后者出资20万元设立“司法关爱基金”,涉事司法人员组成审批小组,救助对象为运满满平台受害司机,该合作信息经公证留存。
基金设立不足1个月,警方即对运满满主张的“诈骗”立案,二者利益与时间高度关联,而运满满因监管责任或面临民事追责,本案刑事结果直接影响其责任认定,雨花台区公检法已构成法定回避事由。马立梅一审中提交回避申请,却被审判员以“基金属公益”口头驳回,未按规定审查及出具文书;执行阶段该院仍拒不回避,程序违法问题突出。
三、核心争议二:执行依据残缺,无视挂名事实,核算与责任划分违法。雨花台区法院执行行为缺乏合法基础,其一,判决仅笼统判令退赔,未附被害人信息、损失凭证,卷宗仅60名被害人及数万元损失记录,与83.2万元退赔基数悬殊,致马立梅无法确定退赔对象与方式;其二,83.2万元“诈骗金额”含4万元合法交易金额,依法应扣除,且未做司法审计,违背刑法“损失填补”原则;其三,未按罪责划分退赔责任,马立梅未经营、无获利,而同案犯仅退赔1958元,却要求其对总额担责,且未遵循“退赔优先于罚金”原则,合并计算执行金额,同时未查清已退赔的43万余元发放情况,存在重复退赔、责任错配风险。
四、核心争议三:管辖越权,定性错误,挂名人员遭错误追责。雨花台区公检法无本案管辖权,货运部经营地、马立梅居住地均为宁夏吴忠,运满满服务器仅为中立信息平台,与所谓“诈骗”无实质关联,却错误立案抓捕,违反管辖法定原则。
从实体定性看,诈骗罪的“非法占有目的、虚构事实”要件均不成立,新证据证实货运部均为真实货源,未退费系司机自身原因,货运部无截留侵占行为;马立梅仅为挂名人员,无任何犯罪主客观行为,却被重判,责任认定严重错误。
此外,货运部实际经营人员有协助抓获4名诈骗嫌疑人的立功情节,法院未予认定,裁判显失公正。
五、案件折射多重司法问题,公众期待公正处置。该案暴露诸多司法乱象:全流程程序正义失守,再审立案无期致司法救济梗阻;商业纠纷刑事化并错追挂名人员,有损市场营商环境;执行权滥用,以残缺判决冻结当事人财产,侵害财产权;司法效率低下,再审立案不作为,变相剥夺当事人权利,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。
马立梅提出核心诉求:请求江苏省高院尽快对再审材料立案审查,结合新证据及挂名身份撤销原裁判,指定无利害关系法院重审并宣告无罪;请求南京市中院撤销执行异议裁定,中止执行并解除全部执行措施,指令雨花台区法院重新核查事实、划分退赔责任。
本案处理结果关乎司法公正与法治信仰,公众迫切期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纠正程序与实体错误,审结再审与复议案件。司法的底线是程序正义,根本是尊重事实,唯有依法纠错、彻查乱象、回应诉求,才能重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,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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