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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称遭受电磁辐射次声波有组织纠缠致其健康受损

时间:2026-03-18 20:04 来源:未知 编辑:admin

核心提示

贯彻党的群众路线,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,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、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。近日,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居民孙某琰女士致函有关部门,反映其长期遭受人为电磁...

      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,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,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、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。近日,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居民孙某琰女士致函有关部门,反映其长期遭受人为电磁辐射、定位追踪式噪音及有毒气体复合污染,导致身体健康严重受损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。

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其一,复合型污染事实:一场持续三年的“慢性伤害”。
      (一)污染源头与侵害特征。孙某琰自2022年起租住于镇原县城关镇玉泰国际某号楼二单元,相邻一单元特定区域(房号待查)存在三大类持续性污染。
       电磁辐射超标:卧室关闭状态的音响周边,电场强度达350—360V/m,远超《电磁辐射防护规定》(GB8702—2014)中公众暴露控制限值(电场强度 40V/m),超标近9倍。磁场强度同步异常,形成“定向辐射”特征。
       定位追踪式噪音:噪音随受害者活动轨迹移动(客厅、厨房、卧室均同步出现),集中在午休、深夜等敏感时段发作,具有明显人为操控性。楼上住户早已搬离,排除自然或生活噪音可能,符合超声波等定向声波设备的作用特征。
       有毒气体污染:卫生间、厨房、冰箱及管道出水处存在刺鼻毒气,短时间接触即引发头晕脑胀、恶心、呼吸困难等症状,与电磁辐射、噪音形成“协同伤害”。

     

      (二)身体损害的医学证据。2023年1月起,孙某琰身体急剧恶化,经多家医院诊断:血常规显示白细胞、抗体指标严重低于正常值,医生明确告知“需终身服药,否则可能引发免疫崩溃”;出现持续性头痛头晕、视力模糊、胸口憋闷、针扎样腹痛等症状,夜间频繁因胸口刀割样疼痛惊醒,行走数十米即气喘吁吁,已丧失劳动能力;有毒气体接触后即时反应(恶心、呼吸困难)与医学记载的刺激性气体中毒症状高度吻合,形成完整损害因果链。
      (三)污染行为的主观恶意性。从污染方式看,定位追踪式噪音、定向电磁辐射及特定区域毒气释放,均需借助专业设备且具备明确针对性,绝非偶然环境问题:噪音随受害者移动同步出现,证明存在对其活动轨迹的实时监控,涉嫌非法使用跟踪定位技术;三类污染在时间上叠加、空间上聚焦,形成“24小时无死角”侵害,主观上具有“迫使受害者无法居住”的直接故意;选择深夜、午休等时段强化侵害,刻意规避常规检测,体现对监管手段的刻意规避。

     

       其二,法律底线的全面突破:污染行为的多重违法性。
      (一)民事侵权责任的彻底违背。
       环境污染侵权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,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,侵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。本案中,电磁辐射、噪音、毒气三类污染均已超出国家标准,且与孙某琰的健康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侵权事实清晰。
       隐私权侵害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禁止“侵扰私人生活安宁”,定位追踪式噪音及可能的活动监控,构成对公民住宅安宁权、隐私权的严重侵犯,属于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的“以其他方式侵害隐私权”情形。
       健康权与身体权侵害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条规定“自然人享有健康权”,侵权行为导致终身服药后果,已构成对健康权的根本性侵害,应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承担全额赔偿责任。
      (二)行政监管法规的系统性违反。
       电磁辐射超标:《电磁辐射防护规定》明确要求“对公众的照射,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 6 分钟内的平均值应不超过规定限值”,本案超标近9倍,违反《环境保护法》第四十二条“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标准”的强制性规定。
       噪音污染违法: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“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”。涉案噪音具有人为操控性且干扰正常生活,符合该法第六十条“社会生活噪声污染”的查处情形。
       有毒气体污染: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二条规定“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排放有毒有害气体”,涉案毒气导致即时身体反应,涉嫌违反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“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超标” 情形,环保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消除污染。

    

       其三,监管体系的全面溃败:地方部门的不作为与渎职。
      (一)环保部门的“踢皮球”式履职。孙某琰曾就电磁辐射和毒气污染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,但遭遇三重推诿:以“室内污染不属于监管范围”为由拒绝检测,违反《环境保护法》第十条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”的法定职责;对超标电磁辐射仅作口头记录未立案,未依据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、扣押办法》采取应急措施,放任污染持续;对有毒气体来源未进行采样分析,违反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“对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”的规定,导致污染源长期未查明。
      (二)信访渠道的“空转”。孙某琰的信访投诉在地方层面形成“闭环空转”:多次向当地信访部门提交材料,仅收到“已转相关部门”的程序性答复,未跟踪办理结果,违反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二十八条“闭环管理”要求;市级部门未履行督查职责,对基层处理结果未审核,导致问题长期积压,构成行政不作为。
       其四,损害后果与诉求:公民权利的紧急呼救。
      (一)不可逆转的身心损害。
       健康损害:免疫功能永久性损伤需终身服药,日常活动受限,随时面临感染、器官衰竭等风险,医学评估已构成“三级伤残”。
经济损失:医疗费、检查费累计支出超30万元,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损失年均12万元,后续治疗费用预估超300万元。
       精神创伤:长期恐惧、失眠引发焦虑症、抑郁症,需心理干预治疗,精神损害已达《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规定的“严重后果”。
      (二)合法合理诉求。
       停止侵害:立即责令侵权主体停止电磁辐射、噪音及毒气污染,拆除相关设备,消除安全隐患。
       全额赔偿:现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工作,辞职在家,需赔偿误工费、康复治疗、医药费、检查化验费,以及后续长达几十年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,共计500万元。
       调查追责:查明侵权主体身份及动机,依法追究其民事、行政及刑事责任;对环保等相关部门失职行为开展问责,追究相关人员渎职责任。
       综上所述,本案的特殊性在于,复合型污染手段隐蔽、持续时间长、监管部门集体失灵,已形成对公民住宅安全、身体健康、人格尊严的全方位侵害。而且,外出时经常有人跟踪,路过时经常有不同的人朝地面吐痰,甚至寻衅滋事。若不及时干预,不仅将导致受害者权益彻底落空,更可能纵容此类恶性侵权行为蔓延,损害法治权威。
       为此,恳请上级巡视组提级调查,协调省级环保、卫健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,对污染事实进行专业检测、固定证据,限期查明侵权主体;责令当地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保护措施,为孙某琰提供安全住所及医疗救助,防止损害扩大;对不作为的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开展监察调查,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,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;以本案为契机,排查基层在环境侵权监管、公民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制度漏洞,建立健全长效机制。还受害者以公道,还社会以正义。

来源:华夏民生网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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